本报讯 (记者 张艳燕)为优化氟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本质安全的氟化工产业体系,3月9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在产业布局、规模、工艺、装备及环保指标等方面对新建氟化氢产能开出了严格的条件。
参与起草《准入条件》的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专家梅胜放11日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表示,这项政策的出台更多地是从保护国家战略性资源的方面出发。在我国出台了萤石资源的限制措施后,很多企业将萤石资源转化为氟化氢产品致使新建产能不断出现,目前我国氟化氢行业开工率只有50%,产能严重超过标准。在充分考虑到“十二五”氟化氢行业内外需求的前提下,《准入条件》的出台可以很好地控制新建产能,缓解产能过剩的现状。
《准入条件》在产业布局上,要求新建生产装置或企业一定进入具有环境和安全容量、拥有含氟污染物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设施以及危化品存运设施的开发区。不在开发区内的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不得新增氟化氢产能,并鼓励这一些企业停产退出或向开发区搬迁。除开发生产高纯、超净的电子等行业专用氟化氢产品和生产自用的氟化氢原料外,不得新建、扩建非原料用的氟化氢生产装置。
在规模、工艺及设备上,《准入条件》要求企业的新建年产能总规模不能低于5万吨,新建装置单套年生产能力不能低于2万吨。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应当使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节能、环保、安全的设备。同时,应当配套建设含氟粉尘收集利用系统、含氟污水治理系统和含氟渣料资源化系统。禁止以萤石为原料,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
《准入条件》对氟化氢生产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每吨氟化氢产品萤石(粉)消耗不得高于2.25吨、综合水耗不得高于1吨、年均综合能耗不允许超出450千克标煤,水循环利用率不能低于95%;含氟石膏渣硫酸钙含量不能低于90%、氟化钙含量不允许超出2%、硫酸含量不允许超出0.5%,年综合利用率必须在90%以上。新建、改扩建的氟化氢生产装置一定要达到上述环保要求,现有氟化氢生产企业要通过改造在2013年底前达到上述要求,否则按期停产或退出。